根据GB95-2007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7 报废规定7.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a) 水基型灭火器——6 年;b) 干粉灭火器——10 年;c) 洁净气体灭火器——10 年;d)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——12年;7.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a) 筒体、器头按 8.2.1、8.2.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b)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.2.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;c) 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,表面产生凹坑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d) 筒体严重变形的;e) 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;f) 筒体、器头(不含提、压把)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;g)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;h) 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;i)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;j)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k)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;l)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抗溶性泡沫灭火剂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;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);m)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;n)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;o)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;p)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 7.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,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,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、压扁或锯切,报废情况应有记录,并通知送修单位。
灭火组分是干粉灭火剂的核心,能够起到灭火作用的物质主要有:K2CO3、KHCO3、NaCl、KCl、(NH4)2SO4、NH4HSO4、NaHCO3、K4Fe(CN)6·3H2O、Na2CO3 等,目前国内已经生产的产品有:磷酸铵盐、碳酸氢钠、氯化钠、氯化钾干粉灭火剂。每种灭火粒子都存在一上限临界粒径,小于临界粒径的粒子全部起灭火作用,大于临界粒径的粒子灭火效能急剧降低,但其动量大,通过空气对小粒子产生空气动力学拉力,泡沫灭火剂,迫使小粒子紧随其后,泡沫灭火剂厂家,扑向火焰中心,而不是未到火焰就被热气流吹走,水成膜泡沫灭火剂,降低灭火效率。常用干粉灭火剂粒度在10~75 μm 之间,这种粒子弥散性较差,比表面积相对较小。